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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您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,请仔细阅读以下须知:
一、当您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时,请您选择12315举报;
二、当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请您阅读下面的内容,后选择12315申诉;
三、投诉须知内容: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,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等投诉应
当符合下列条件:
1、在当地所属行政区域内;
2、有明确被诉方;
3、有具体投诉请求,事实和理由;
4、投诉人应当是消费争议利害关系人;
5、未超出投诉期限;
6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;
7、消费者投诉时应填写真实姓名,地址,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真实全称,地址和电话号码
四、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:
1、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,被申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;
2、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
3、法院、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
4、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;
5、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;
6、法律禁止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引起纠纷的;
7、被申诉方不明确的;
8、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、自动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害或人身危害的。
五、消费者举报时应当说明被举报者的名称、地址、物品、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。
六、受理范围:
1、购买的商品直接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和团体消费的;
2、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四条的规定,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;
3、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,经营者未履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“经营者的义务”的;
4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生产资料的;
5、对生产者、销售者、维修者,违反或不履行《部份商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,即“三包”规定的;
6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、不正当竞争、走私贩私、商业欺诈、虚假广告、行业垄断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;
7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产品质量法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受理的;
8、受理或不受理申诉举报应在7日内答复申诉举报者。
七、投诉方式:
1、电话投诉:12315 0354-46243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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