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315投诉须知

 

为了您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,请仔细阅读以下须知:


一、当您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时,请您选择12315举报;


二、当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请您阅读下面的内容,后选择12315申诉;


三、投诉须知内容: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,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等投诉应

当符合下列条件:   
   1、在当地所属行政区域内;   
   2、有明确被诉方;   
   3、有具体投诉请求,事实和理由;   
   4、投诉人应当是消费争议利害关系人;   
   5、未超出投诉期限;   
   6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;
   7、消费者投诉时应填写真实姓名,地址,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真实全称,地址和电话号码


四、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:


   1、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,被申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;
   2、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
   3、法院、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
   4、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;
   5、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;
   6、法律禁止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引起纠纷的;
   7、被申诉方不明确的;
   8、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、自动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害或人身危害的。


五、消费者举报时应当说明被举报者的名称、地址、物品、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。


六、受理范围:


   1、购买的商品直接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和团体消费的;
   2、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四条的规定,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;
   3、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,经营者未履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“经营者的义务”的;
   4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生产资料的;
   5、对生产者、销售者、维修者,违反或不履行《部份商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,即“三包”规定的;
   6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、不正当竞争、走私贩私、商业欺诈、虚假广告、行业垄断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;
   7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产品质量法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受理的;
   8、受理或不受理申诉举报应在7日内答复申诉举报者。

七、投诉方式:

   1、电话投诉:12315 0354-4624315

  

 

  

寿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主办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地址:寿阳县安定街18号    邮编:045400  联系电话:0354-4622913